从市政府了解到,作为培育“两自企业”的重要配套措施,《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市政府规定,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费的,须按照市物价局核准 的下限收取。
重奖获奖企业
市政府此次出台多条奖励措施: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自有品牌产品优先采购
在扶持措施方面,有关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政府采购部门将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和国内展览会,其展位费及各类资金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另据了解,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东莞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
何谓自有品牌企业
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企业必须是在东莞设置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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