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谭家菜”商标侵权案宣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5-3-12
1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北京饭店诉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有的“谭”和“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饭店作为“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该文字的字体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府”的字体有差异,但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北京饭店提出被告的相关宣传报道仿冒了“谭家菜”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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